以案说法|以法之名,保护英烈名誉荣誉
发布时间:2022-04-04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英烈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然而,极个别人为了博眼球、吸流量以及其他目的,贬损、丑化英雄烈士,成为反面案例。贬损、丑化英雄烈士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时值清明,人民网梳理了相关案件,以作提醒。
案例回顾
“辣笔小球”仇某歪曲卫国戍边官兵事迹 获刑八个月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4月26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提起公诉,提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支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以仇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仇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美妆博主公开侮辱董存瑞 获刑七个月
2021年3月24日,一名有着二十多万粉丝的社交平台用户发布了一个关于英雄烈士董存瑞的帖子后引发关注。面对网友举报,该博主反而在次日发布新帖,声称自己并没有说错什么,拒绝道歉。
3月25日,警方将许某抓获归案。许某是一名时尚美妆博主,曾长期居住在国外,据她交代,自己当时之所以发这个帖子,纯粹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完全没想到会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
4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一案开展立案审查。
10月12日,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许某犯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旅游博主李某亵渎烈士墓被判刑 获刑七个月
2021年7月15日,李某在皮山县赛图拉镇康西瓦烈士陵园内踩踏刻有烈士陵园名称的石碑底座,斜倚碑身摆拍,又到陈祥榕烈士墓前,面带笑容脚踩墓碑底座,用手比作“手枪”状对着烈士墓碑再次摆拍。同日12时许,李某将上述照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共计5000余名微信好友可见。多名微信好友指出,照片内容对烈士不尊重,李某遂将该内容删除。同日14时许,为获取流量关注,李某再次将照片发布至今日头条个人账号,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大量扩散,引发社会公众强烈反应,造成恶劣影响。
李某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0日,皮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向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1年11月22日上诉至和田地区中院,12月29日,和田地区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罗某平侮辱“冰雕连”英烈当庭认罪 将择期宣判
2021年10月6日,罗某平在其三亚市住处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表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10月8日,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以罗某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同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罗某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10月2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对罗某平批准逮捕。2022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罗某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罗某平以侮辱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罗某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罗某平自愿认罪认罚。
以案说法
不尊重、侮辱英烈的言行,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
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哪些人可以进行追责
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