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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实施5年,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慈善事业行稳致远

发布时间:2021-09-08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于2016年3月16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9月1日正式生效并全面实施。依法行善,这一法律对慈善组织、捐赠人、管理部门等各方主体的慈善活动行为均进行了规范。

慈善法实施五年,目前的实施情况如何?慈善事业的法规政策体系建设进展如何?如何理解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慈善事业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面临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人民网《良法善治大家谈》栏目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进行解读。

贯彻实施慈善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法实施五年来,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郑功成介绍。

首先,公众的慈善意识和参与慈善的积极性明显提升。慈善事业已经从过去少数人关注的领域走向了大众化、平民化,这是慈善法带来的巨大进步,它为我国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其次,慈善组织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在内部治理、依法运行、信息公开等方面日益走向规范化,违规行为显著减少,公信力较过去有了较大的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慈善与社区慈善在此期间得到了较大发展。“互联网慈善借助网络平台,每年数以亿计人次通过平台捐献;社区慈善立足基层、服务社区居民,在许多地方做得有声有色。互联网慈善与社区慈善已经成为我国慈善领域最具活力的慈善生态,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中国特色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郑功成表示。

加强法治建设,满足慈善事业发展需要

我国慈善领域的现行法律主要是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2016年制定的慈善法,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管理、慈善信托管理、慈善活动支出、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慈善信息公开等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财政部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新的有关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政策性文件;江苏、宁夏、江西、陕西等省立法机关制定了专门的地方性慈善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郑功成在接受专访时表示。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开展了慈善法执法检查。郑功成认为,这一举措可以通过全面检查慈善法的实施情况来促使慈善事业法治建设走向完善。

“目前,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已启动修订慈善法的程序,同时亦委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等机构组织专家团队开展慈善法修法研究。通过完善慈善领域的法治建设,进一步满足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郑功成说。

第三次分配是慈善事业本质体现

国家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速,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指向,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这形成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新背景。郑功成在接受专访时表示,第三次分配是慈善事业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慈善事业的本质体现,但慈善事业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第三次分配。

“慈善事业离不开政府、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参与。其中,政府通过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和服务购买等方式直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政府资源处于再分配环节;市场主体为公益慈善事业提供重要的资金来源,兼有初次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之份额;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组织等载体直接实施资源配置并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是落实第三次分配的重要途径。”郑功成进一步解释说。

郑功成认为,在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特别需要进一步提升对慈善事业的认识高度和重视程度,加快完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政策体系,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精神褒奖力度,以使这项有益于国、有助于民的社会事业得到更大发展。

多方面强化完善,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尽管近年来慈善事业发展有所提升,但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郑功成表示,当前慈善事业总体上还处于滞后状态,还不能适应共同富裕进程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且尚未得到有效落实。慈善法中的许多条文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制而使法律条文无法落实;二是互联网慈善与社区慈善作为最具活力的慈善新生态,亟待引入法治轨道;三是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尚未理顺;四是政策支持力度与部门之间有效协同不足。

围绕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郑功成认为,一方面要创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与社会环境。通过修订、充实慈善法和制定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增强慈善组织的自主、自律意识,真正创造有利于释放公众爱心和慈善组织活力的政策与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将慈善事业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有机结合,让强制性共享机制与自愿性共享机制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