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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繁简分流让案件与程序繁简相宜

发布时间:2021-08-02 来源:人民法院报">

  推进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是深化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繁简分流制度,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诉讼程序体系,能够确保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分流到最适宜的诉讼程序之中,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最能体现公正与效率相平衡的诉讼服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将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向深入,为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快慢分道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及时、快捷、低成本、高效益的促进当事人诉权实现。《意见》的出台,既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又适应了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要求,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诉讼知情权,切实实现“简化程序不减权利,提高效率不降质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全方位贯彻落实,人民群众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尤其是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案件数量急速增长。为了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保障当事人诉权实现,繁简分流制度应运而生。通过繁简分流制度,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诉讼程序体系,能够确保不同繁简程度的案件分流到最适宜的诉讼程序之中,进而为当事人提供最能体现公正与效率相平衡的诉讼服务。

  推进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是深化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在促进当事人诉权保障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有利于实现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的平衡。诉权的实现,不仅会损耗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消耗司法公共成本。在当事人层面,他们希望能够通过承担较小的诉累和公正顺畅的法律程序来解决行政争议,实现自身诉权;在法院层面,也希望达到投入一定数量的法官和审判资源就能处理更多行政争议的目的。因此,如何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之间实现平衡,是个永恒的法学课题。繁简分流制度,无疑是其中一个正确答案,它能使得“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可以最大限度提高司法效率,在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之间实现平衡,“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二是有利于当事人获得快捷审理、即时判决的权利。现行的行政诉讼程序将一审审判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但简易程序案件在实践中却往往“简而不易”,并没有真正实现行政纠纷的简易审理,反而增加了法官运用简易程序处理简易案件的心理上和实践上的难度。此次《意见》中明确了繁简分流制度中的简案快审,有利于当事人获得快捷审理、即时判决的权利,也有利于法官将更多的精力放到繁案上,实现繁案精审,从而促使诉权以更快、更好地方式实现。

  三是有利于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目的的实现。有学者曾言,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解决,如何通过审判妥善解决纠纷是法解释学的中心课题。“解决行政争议”被明确列为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真正地实现,真正践行“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理念,通过制定和落实繁简分流制度,增加行政争议诉前分流、建立和解机制、完善调解机制等,能够真正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如今《意见》已正式出台实施,行政诉讼的繁简分流势在必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的重要方式,是实现司法工作高效和保障当事人诉权的重要抓手,从笔者梳理来看,该《意见》在如下方面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行使的促进:

  (一)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实现纠纷解决多样化。《意见》表明,为了实现“当简则简、简案快办、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不断满足当事人及时、便捷、低成本、高效益处理行政纠纷的需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利用好现行简易程序的基础上,又规定了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程序(诉前和解、调解)、快审程序,实现了社会综合治理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深度融合,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实现诉权保障的渠道。同时在区分简单案件和简易案件的基础上,分别适用不同的审理程序,建立不同的审理规则,从而将当事人诉权保障落到实处。

  (二)尊重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一是推进庭审实质化。在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开庭时可以不重复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宣读庭审纪律等工作,让庭审紧紧围绕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争议焦点展开,且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对于开庭前准备阶段确认的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时予以说明、当事人确认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对于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认定一致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认可的,法院可以简化庭审举证和质证。二是开庭时间和庭审记录方式可裁量。经当事人同意不需要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院可以径行开庭,开庭时间不受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经当事人同意用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快速审理的简单案件,庭审笔录可以适当简化,但相关庭审录音录像应当和卷宗一并归档。三是类案集中处理。不同当事人对同一个或者同一类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可以集中立案,由同一审判团队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宣判。

  (三)创新审判工作机制,破解当事人诉权保障难题。一是简化送达方式。在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应当征求当事人意见,并可以通过诉讼平台、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等简便方式进行。当事人在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达到破解“送达难”问题。二是畅通案件审理衔接机制。《意见》明确了对于诉前调解过程中,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记载于调解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经当事人同意,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不再进行举、质证。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一审行政裁定提出上诉的,以及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上诉的二审简单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前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无争议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三是简化裁判文书。提倡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说理,达到以理服人、定分止争、保障当事人诉权的目的。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等行政案件,推行要素式行政裁判文书,即按照当事人情况、诉讼请求、基本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等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素进行填写。